至贪污犯侵占公款部分捐助学生 法院判决惹争议
服装知识发布时间:2023-03-15
核心提示:湖北男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3万元公款,将其中3万元用于资助贫困生。日前法院终审将其刑期减少至4年,此判决引发网友争议,网民纷纭质疑其"伪慈善"。律师郝劲松表示,不能因赃款用处否认其贪污本质。
长江商报7月4日报导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3万元公款,并将其中的3万元用于资助贫困学生。日前,宜昌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,邓某这部份用于助学的资金不属于其侵占钱款,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。消息1出,网民纷纭质疑但是2015年9月又突然宣称不建了邓某“伪慈善”。
建筑公司经理侵占公款被诉
现年45岁的邓某是宜都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原总经理。据法院查明:邓某利用担负总经理的职务便利,在未交纳房款的情况下,将单位价值13万的门面产权办到他人名下,实际上仍为他自己所占有。同时,邓某藏匿公司的29万工程款中,有13万多元也被其私自使用。
<结构紧凑效力高p> 2008年4月,1审判决邓某将本单位26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,已构成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8年,没收财产2万元。2审被判贪污公款23万元
对1审判决结果,邓某不服提起上诉。他认为他向单位交纳了5万元的门面预支款,属于购买单位的门面。虽然他还欠公司8万元购房款,但不能认为是侵占了公司的财物。
法院还查明,邓某在2003年以后的3年时间内,屡次帮助两个贫困生家庭,并分别给予家庭助学款1.1万和2.4万元。法院认为,邓某并没有实际占有这笔捐资助学款项的3万多元,不应认定为邓某的贪污数额。2008年12月,宜都市法院2审判决邓某贪污公款23万余元,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
终审认定助学款不属赃款
随后,邓某提起上诉。宜昌市中级法院调查后认为,原审判决认为邓某侵占单位门面构成犯法的证据不足。在认定邓某的侵占钱物时,法院将其两笔助学款和为公司开支的部份钱款除去后,终审认定邓某将公司财物96203元非法占有。
2009年5月5日,中级法院判决邓某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,同时予以追缴邓某侵占的9万余元,发回宜都市建筑工程公司。
郝劲松:不能因赃款用处否认其本质
该判决1出,网络上1片争议。有的网友认为,邓某所得的赃款并不是全部私吞,毕竟还行了善举,法院在判案中应从轻处罚。但也有网友强烈反对,认为法院应将3万元助学款1并认定为赃款。
知名公益法律人士郝劲松认为,不能由于邓某将利用职务之便的部份非法所得做了善事,资助了贫困生就不认定这是赃款。“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塑料造粒机作业触及国民经济的广泛领域,赃款其实不能由于改变了其用处,就否定了赃款的本质。”
在郝劲松看来这次专门出台铝基新材料产业扶持政策,邓某用少许的赃款做些善事,只是为了得到心理上的慰藉。他质疑,“法院1旦在这类审判中开了口子,将来万1遇到抢劫犯、偷盗犯将全部的非法所得捐做善事的情况,是不是就以为不应追究他们的责任了呢?” (本文来源:长江商报 作者:姚德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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